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室。因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10月份间,王某某在东丽区**街**里**租住房屋,并使用其母亲韦某某支付宝账号在淘宝购买防伪纸、打印机、油墨等设备和材料,后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公司在东丽区万新街中板厂附近收货。后王某某在租住的出租房内使用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制作了少量人民币,由于制作的假币无法消费使用,其又通过微信联系到卖家邓某某直接购买假币5000余元,部分假币已使用消费。后王某某将制作假币的工具设备和制作的假币、购买的未使用的假币全部销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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