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16年6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7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嗜赌成性,多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屡教不改,继续多次在刘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证据不足,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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