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县,现住**市**街**住宅*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于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辽宁省鞍山市先后多次组织孙某某、林某某、柏某某、柳某某、姜某某、苏某某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177000元。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战某某和赵某某实施赌博犯罪,而帮助洗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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