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梯**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村**幢**梯**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2日至4月23日),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利,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结果设置赔率,组织、招引他人竞猜投注,分别与陈某庚、曾某某约定,由其二人各自揽注报码,将收来的投注单上报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根据赔付情况结算赌资,并按约定比例抽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分别收取陈某庚、曾某某上缴的赌资各人民币58570元、16440元,共计人民币75010元。
2019年3月12日,三明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经口头传唤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至该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赃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收单情况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红包、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池某某、陈某甲、黄某甲、俞某某、宋某某、詹某某、林某甲、苏某某、郑某某、黄某乙、刘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徐某某、陈某丁、林某乙、刘某乙、黄某丙、陈某戊、陈某己、杨某乙、骆某某、李某乙、林某丙、于某某、许某某、丘某某、汪某某、林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陈某庚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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