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4〕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于2023年3月10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马某为了谋取非法获利,组织杨某、秦某某等十余人在**镇**村聚众赌博,进行抽头渔利,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全部赌资和抽取渔利款29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其在组织他人赌博时,被现场查获,其抽头渔利未实际取得,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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