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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赌博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街道**花园**期**幢车库(户籍地宜兴市**街道**花园**号**室),无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在宜兴市**街道**花园**期**幢其租住的车库内组织蒋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人通过网络在“澳门新葡京赌场”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王某某从中通过网站返水获利。其中,2月3日至2月21日期间,赌博投注金额达43万余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租住的车库内(宜兴市**街道**花园**期**幢车库),在“澳门新葡京赌场”网站上注册了名为wjp****的账号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车库内先后将该账号提供给蒋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接受上述人员微信转账等形式的赌资,再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进行上分),赌博结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将赢得的赌资转账给上述人员,累计有效投注金额43万余元。

2019年2月3日至2月20日王某某从该赌博网站返水获利4200余元。

2019年2月20日,蒋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岳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公安机关制作的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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