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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19〕1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2019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左右至同年4月11日左右期间,高某某、石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乔司街道、临平街道等地以“打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25场左右,抽头获利人民币25万元左右。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其经营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3组44号的**菜馆提供给高某某等人用于赌博一次,涉及抽头金额人民币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员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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