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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商户,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02年3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3月底,章某某(已起诉)在诸暨市三都花木基地、诸暨市三都**集团附近、诸暨市南泉岭水库等地,组织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等赌博人员,以“小牌九”形式赌博共计约20场次,抽头获利约12000元,并纠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和望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得好处费约2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赃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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