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现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28日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14日至6月28日止,自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永昌县**镇居民张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在永昌县**镇“**茶园”、“**餐庄”等地,以打麻将、微信转账支付赌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次每人支付入场赌资1000元。其中:王某某参与22场次,累计赌资达8.8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赌博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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