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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9********,汉族,专科毕业,云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小区**栋**层**。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缅甸购买一批原产于泰国的西梅干,因西梅干无法通过边民互市通关,为偷逃税款,王某某让其做代理报关生意的朋友岩某某把这批西梅干通过边民互市申报进境。岩某某知道西梅干无法申报进境,于是在2019年12月17日找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其将西梅干通过边民互市申报进境,并给刘某某通关操作费。刘某某同意后,在2019年12月19日找到做代理报关生意的张某某帮通过边民互市办理申报进境。当天,张某某和刘某某一起组织申报、找边民打指纹、签字,办理各种申报手续,将该批57.706吨的西梅干伪报成蔓越橘通过西双版纳海关曼栋口岸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境,并将该批57.706吨西梅干交接给王某某、岩某某。2020年3月,王某某联系司机将27.48吨西梅干拉运至广东汕头销售。2020年3月24日,该批27.48吨西梅干拉运至百色区域后,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查扣。经计核税款,该批走私进境的57.706吨西梅干偷逃税款为234948.85元。2020年5月25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对王某某涉嫌走私西梅干案立案侦查,同日王某某主动到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如实供述。2020年6月4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前往云南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刘某某主动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作了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均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刘某某讯问笔录及讯问录音录像;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库单、在扣的西梅干;3、到案经过、案件照片、勐龙互市交易结算单、互市运输工具承运商品拼车清单;4、过磅记录、取样记录、取样照片、中检集团检验证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岩某某、张某某、承运司机等人的证人证言;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西梅干无法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仍雇请他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该批西梅干,以达到偷逃关税的目的。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西梅干无法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实施该批西梅干的伪报通关行为。王某某、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罪行。刘某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罪行。王某某、刘某某均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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