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63********,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客户代号A**)为牟取非法利润,与英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的职员王某乙商定,委托A**公司在丹麦**皮草拍卖会竞拍购买水貂生皮,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一条龙”通关进口服务价格由王某乙联系委托林某某将货物走私进境,再由林某某的惠来县**厂加工硝制成水貂熟皮后在境内交付。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先后3次委托王某乙在拍卖会上竞拍皮草8871张、3937张和3370张,在明知上述货物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且无法取得报关单证及缴税凭证的情况下,仍以每张水貂生皮人民币40元至86元的“一条龙”通关进口价格通过A**公司王某乙联系委托林某某将货物走私进境。之后,林某某以惠来县**厂的名义,利用加工贸易手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上述货物水貂生皮16178张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并分次将加工好的熟皮空运交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甲收到上述货物后,委托他人加工成服装全部销售,并通过其名下银行账号5240114156******、5240114150******、6222600449977******将2010年至2012年涉嫌走私进口水貂生皮的货款以及通关加工费人民币80.2296万元等款项汇至王某乙指定的陈某某6222601310014******、卢某某6226096552******等账号。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3次委托A**公司王某乙通过林某某“一条龙”通关进口的水貂生皮16178张。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14641.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且主动上缴人民币55万元(占偷逃税额的30.3%)以弥补国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上缴的人民币55万元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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