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苑**栋**室。因走私、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群众罗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举报周某某(另案处理)存在贩卖毒品大麻的行为。当日14时许,罗某某在民警安排下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大麻”,谈好以1750元人民币购买5克毒品“大麻”,随即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75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安排叶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前往香港购买大麻。8月31日,吴某某联系王某某,想买800元的大麻,9月1日,王某某得知周某某、叶某某准备去香港购买大麻,最终商定以800元的价格购买3.5克大麻,之后王某某联系吴某某,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人民币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将800元微信转账给周某某。之后周某某分别转账1750元和857元人民币给叶某某,叶某某通过皇岗口岸出境进入香港尖沙咀,以2500元港币的价格向Peter(具体情况不详)购买了l包大麻,后分成4小包随身携带通关回到深圳市。当晚21时,叶某某携带毒品大麻来到福田区**路**大厦一楼大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叶某某身上现场查获大麻4包,重量分别为3.443克、7.919克、7.147克、9.06克,共计27.569克。经鉴定,4包毒品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在该大厦一楼网吧将周某某、王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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