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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王小美)(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阜阳**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村**庄73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系阜阳**有限公司驾驶员。2019年6月17日17时许,王某某受公司指派驾驶皖******渣土车将渣土由阜阳市华润四通建设工地运到位于阜南县**乡**村**省道(尚未开通)东10米高铁桥下的施工地点,在施工便道由南向北倒车卸土作业时,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将由东向西骑着自行车的被害人闫某某撞倒并碾轧致死。2019年6月28日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无责任。经阜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闫某某死亡原因为失血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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