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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莒县屋楼大道(封闭施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屋楼大道与莒大线交汇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12月20日,王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近亲属9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2020年7月21日,被害人任某某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 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 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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