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住浙江省安吉县**乡**村**自然村35-1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慧斐,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严重超载且无质量检测合格及缺乏足够救生装备的船只捕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船只倾覆、人员溺水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且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未注意安全驾驶,最终导致两名乘船人员溺水身亡的重大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有积极搜救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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