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6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在新沂市马陵山镇宋山水库岸边,王某某伐树时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树木锯倒后砸到吕某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吕某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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