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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内道路驾驶扫地机倒车时,不慎将经过此处的被害人袁某某撞到,后被害人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68万元并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调取证据清单、死亡证明、病历、调解协议书及材料、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证人胡某甲、高某某、陈某某、胡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有自首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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