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榆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榆树市**镇**村村民李某甲家打玉米时,在驾驶铲车在院内倒车时,因为疏忽大意,将在现场的被害人李某乙压在车下,至李某乙当场死亡。

案发当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和解、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