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15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东风吊车装载树木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将站在吊车后方的货车司机张某某挤压,致被害人张某某因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即报警,于当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龙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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