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张某某在易县“****修理厂”修理王某某的挖掘机时,欲将挖掘机大臂从底座上挪出,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操作挖掘机大臂,挖掘机大臂脱落,将张某某的头部夹在挖掘机的大臂和油缸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无挖掘机驾驶证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人死亡。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