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张某某在易县“****修理厂”修理王某某的挖掘机时,欲将挖掘机大臂从底座上挪出,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操作挖掘机大臂,挖掘机大臂脱落,将张某某的头部夹在挖掘机的大臂和油缸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无挖掘机驾驶证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人死亡。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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