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六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牌江淮平板货车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山边一厂房门口卸货时,未观察周边情况上坡倒车,货车左后轮碾压被害人袁某某(男,2018年**月**日出生),致其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脊柱离断伤及肝脏破裂死亡。同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袁某某父母进行经济赔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袁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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