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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3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电瓶车搭载村民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四人从**村公墓山上往下行驶,因车速过快导致三轮电瓶车撞上村中一房屋的柱子,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王某丙、、王某丁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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