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53岁,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系个体经营者。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果汁致人重伤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领工人在肥城市**街道**队**路西北约100米处的周某家东南侧杀树,因未仔细观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一棵杨树伐倒时将站在周某家东北侧的李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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