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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信贷员,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9月13日。2020年9月1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周某某、秦某某、甄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期间,对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段某某个人名义,利用虚假的合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贷前调查、审查不尽职,致使2000万元贷款被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骗取,用于高利放贷、偿还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贷款到期后,在仍不做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对该笔贷款进行展期操作,至该笔贷款至今未还,造成2000万元的信贷本金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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