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8231967********,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6月28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同村村民王某乙赠送的一只火药枪,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该火药枪多次打野味,并将该火药枪藏匿于房屋瓦顶的缝隙台内。2019年6月6日,剑阁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说服教育,王某某供述了其持有火药枪打猎的事实 ,并带领民警找到藏匿的火药枪。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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