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公司宿舍(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镇**路**号**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固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王某某将资金借贷给固镇县南苑置业有限公司并取得利息收入,但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89万余元。在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原固镇县地税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王某某仍未在限定期间内缴纳所欠税款。2019年10月28日,在案件移交固镇县公安局后,王某某将所欠税款全部交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是否实施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客观行为和是否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直接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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