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他人一起承包了宝安**区***楼墙体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雇请了50人从事该项目,但未在涉事电梯井口设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防护设施;未对谭某某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2019年7月27日,工人谭某某在清运垃圾时,因操作失误从四楼高坠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