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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乞位红,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派遣无高空作业资质的被害人李某某到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房清洗空调,李某某在上址作业时坠楼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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