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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社区**号楼1单元702。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8日、2020年6月15日两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9日17时许,田某某在**铁矿老线北磨坊内修理航吊时,不慎从航吊摔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系雇主,李某某、王某某系维修操作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田某某未作尸体检验鉴定,其具体致死原因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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