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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30日10时,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村******厂区内姚某某在将钢结构柱子装车时用来勾住钢结构柱子的钩子脱钩导致钢结构柱子歪倒,姚某某在车上跳下来后被钢结构柱子砸中,120到达现场确认人已经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车间主任负有重大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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