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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号,现住地南部县**镇**街**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建了南部县**镇污水处理厂管道安装工程。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南部县**镇城乡水务公司定水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施工过程中发现沟渠坡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王某某整改,王某某因施工地段旁边是国防光缆、建筑无法再扩大,且多余的土没有地方堆放,会损坏老百姓庄稼而未进行整改。2018年4月30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施工现场的沟渠内进行管道对接安装时,沟渠发生坍塌,张某某被坍塌下来的泥土掩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5月3日,王某某已赔偿张某某家属8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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