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在宝应县**镇**米厂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规驾驶叉车装货作业,在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致使叉车前部托盘与站在货车上的被害人张某甲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坠地。后张某甲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8月1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甲、龚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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