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 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同案人张某某(另案不起诉)在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培训的情况下,雇请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富康路泽德二期佰士乐超市西侧工地的水井边施工,后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坠落水井溺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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