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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单元**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中信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执行经理,负责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凯德置地工地五洲皇冠酒店地下室游泳池搭建项目,雇佣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为该项目的包工头。2019年11月7日上午11时许,在张家口市经开区纬三路凯德置地工地五洲皇冠酒店地下室游泳池搭建脚手架时,在高空作业时,未配置安全网与安全防护绳索的条件下,被害人宋某某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当场死亡。经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因摔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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