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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6********,汉族,大学本科,吉林**有限公司副厂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6月10两次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10时40分许,在本市朱城子镇建材产业园区吉林丰驰木业有限公司旋风分离器安装施工现场,电焊工刘兰祥在安装旋风分离器进行切割作业的过程中,因施工方吉林丰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部署安全设施(即在高空的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洞口周围设防坠落护栏),致使被害人刘兰祥不慎失足从旋风分离器顶部坠落到底部(高度约25米),摔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该厂直接负责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对此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与施工方吉林丰驰木业有限公司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吉林丰驰木业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高处施工作业时,未履行审批手续,对安全生产设施安装不到位,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因其系自首,施工方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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