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溧阳市**镇**公司承接了溧阳市**镇**五金车间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公司将其中的窗户安装工程转包给彭某某门窗制作部,彭某某门窗制作部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叫来工人姜某某、王某某一起干活,2019年6月11日,姜某某在安装窗户时,从五米左右高的脚手架上摔到地上,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姜某某近亲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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