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70********,汉族,初小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紫阳县务工,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许,紫阳县双安镇G541国道紫阳汉王洞河公路改建工程LJ-1标段,在施工转运石头过程中,司机王某乙驾驶货车在双安镇白马村金坪临时码头附近下渡船时,不听指挥,未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导致其驾驶的货车侧翻掉到汉江中导致其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该标段的生产安全管理员,其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相应安全职责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