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晚11时35分,乐陵欧瑞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制片车间因充电槽短路引发火灾,制片车间值班人员王某某发现设备短路起火后,立即关闭设备并找其他车间值班人员使用水管、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因火势太大,现场人员无法采取有效灭火措施,遂撤至安全区域,消防队赶到后经两个半小时左右将火势控制,此次火灾造成该企业直接财产损失228661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入职乐陵欧瑞尔公司后,公司未对其进行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培训,火情是设备短路导致,其发现火情后,及时采取了关闭设备、浇水等一系列灭火措施,但因其未经公司培训,事故发生后主要消防设施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导致火情严重失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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