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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怀来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7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院**号库房**号门,北京**有限公司**郭某某(男,28岁)左脚站在库房升降平台,右脚站在冷藏运输车上指挥侯某某(非指定司机,持有B2驾驶证)车辆停靠货台时,货车向前移动过程中,郭某某从升降平台与货车间坠落,当郭某某头部坠落至货车与平台之间时,司机驾驶汽车刚好向后倒车并停车拉手刹,将其头部挤压在库房防撞胶片上。事故发生后,侯某某等人将其送往南口医院救治,后郭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有限公司**王某某未履行公司管理制度的监管责任,装卸工侯某某未按操作规程违规驾驶运输车辆,导致发生事故致郭某某死亡,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有限公司装卸工侯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院**号库房**号站台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左侧没有指挥员、倒车存在盲区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进行倒车,因操作不当致使在站台上指挥倒车的郭某某(男,殁年27岁)头部被货车厢体挤压在防撞橡胶上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北京**有限公司**,对物流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放任装卸工侯某某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货车进行倒车,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北京**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于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站台收发货安全操作流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发过程以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责任;

2.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郭某某的死因;

3.工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明北京**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

5.户籍信息表,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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