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326199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钢铁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9年12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没有监理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任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新107国道连接线新金马物流园5-9车间操作纵剪机,致使任某某被卷入纵剪机,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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