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离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邬某某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结成法律婚姻关系,2015年11月至案发期间,其仍与前妻曾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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