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沂市**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某住在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月**日生育一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