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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86********,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望奎县**乡村民王某某家中有两头老牛死亡,当晚王某某对老牛进行了分割处理,将牛头等丢弃在王某某家屯西大沟里,牛肉放在东仓房内冰冻。2020年2月10日,**乡畜牧站站长黄某某前来了解情况,并告知王某某因两头牛死因不明,不能对其进行私自处理或者对外销售。当日9时,王某某家中又有一头牛死亡,王某某将此事报告给**乡畜牧站,黄某某站长在了解情况后告知王某某家中死亡的母牛不能私自处理或销售。2020年2月11日,**乡派出所及**乡畜牧站的工作人员来到王某某家中了解牛的死因,并再次告知王某某不得私自对牛肉进行处理及转卖。2020年2月12日,**乡畜牧站工作人员带领无公害处理厂工作人员将第三头死牛及前两头死牛的内脏拉到无公害处理厂处理。2020年3月1日,因天气转暖,王某某家中的牛肉开始融化,王某某为挽回经济损失,将牛肉估堆售卖给同村的李某某,售价4000元,李某某又将购买的牛肉卖给连桥王某某一半,售价2000元。李某某、王某某在食用牛肉后未产生不良反应。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行销售死因尚未查明的牛肉,本罪在主观上应存在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王某某在销售牛肉时是经过李某某的多次相劝,并且在李某某向其承诺先将牛肉喂狗,若狗无异常反应再由人食用的承诺后才进行售卖,王某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放任的态度,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望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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