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71********,大专毕业,河南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某某大药房某某店负责人,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以300元购入“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包(每包20片),送给亲戚王某甲30包,剩余按照每包4元在其经营的河南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某某大药房某某店内对外零售。经查,南阳某某医疗器械公司购入的“某某”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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