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8********,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一次,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柴油给他人,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非法加油站的日常管理。案发时查获用于非法加油的油罐2只,内有尚未销售净重分别为9970千克、2050千克的柴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已经出售的柴油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的标准;案发时查获的柴油如按照2018年10月出售价格计算未达定罪标准;王某某系杭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非股东及经营决策人员。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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