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三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香,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已起诉)在廖芹(已起诉)经营下,大量掺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且包装不合格的冻品(俗称“水漂货”),至案发共销售5205.477522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18年下半年经招聘进入海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冻品销售的出库点数工作,在工作中,王某某明知销售的冻品中有部分未经检验检疫且包装不合格的冻品,仍继续从事该工作至案发。

2020年4月15日,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8月5日王某某向本院退还部分非法所得15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参与时间较短,系基于被公司聘用后,受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犯罪情节轻微,在单位犯罪中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起作用相对不大,系从犯,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合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退还的15000元赃款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陈  彬

                                     王  娜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