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街**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该局决定,于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4月21日至5月16日、同年7月1日至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4月7日至4月21日、同年6月17日至7月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16时许,向被害人陈某某销售12箱53度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人民币74160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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