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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妻子彭某某(已不起诉)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大众、奥迪、保时捷、奔驰、宝马等多品牌汽车钥匙,依托临沂市兰山区**汽配城“**汽车钥匙”门头进行销售。2018年11月21日,办案民警在王某某、彭某某居住的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及王某某经营的一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大众各车型汽车钥匙3729把,大众标识600个;查获假冒奔驰汽车钥匙128把;查获假冒保时捷汽车钥匙10把;查获假冒奥迪各车型汽车钥匙148把;查获假冒雪佛兰汽车钥匙160把;雪佛兰汽车钥匙壳3560个;查获假冒凯迪拉克汽车钥匙134把;查获假冒丰田汽车钥匙614把;查获现代汽车钥匙365个;查获假冒起亚汽车钥匙129把;查获假冒福特汽车钥匙8把;查获假冒宝马各车型汽车钥匙187把;宝马标识300个;查获假冒通用GM汽车钥匙964把;查获别克各型号汽车钥匙317把,别克标识300个;参照正品厂家出具的价格计算,涉案价值3084625.5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扣的假冒品牌汽车钥匙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车钥匙,按照同等质量产品的价格进行鉴定,价值91161元,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销售数额、非法获利情况经两次退查后仍未查清。综上,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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