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新泰市**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5年4月1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4月8日两次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泰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8日、2019年10月17日向我院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药店期间,多次向一个自称北京****有限公司的男子购买骨节康约500盒、十分定喘胶囊约120盒、八卦消痛丹约10盒、冬虫草全蝎胶囊约320盒、太极定痛丹约220盒并予以销售;2015年4月8日,新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到***药店现场查获太极定痛丹80盒、冬虫草全蝎胶囊51盒、十分定喘胶囊17盒、八卦消痛丹10盒。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乳山市公安局查获产品认定的函称:经对以上产品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认定,骨节康、十分定喘胶囊、痹痛舒康冬虫草全蝎胶囊、八卦消痛丹、太极定痛丹、乳疾安应为药品,但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按假药论处。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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