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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销售假药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铁检三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市**,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县**镇联盟**组**号,住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院**楼****。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冀军辉,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10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在网上搭识沈某某得知对方需要购买大批澳洲***痔疮膏后,向他人以每支20元低价进货后又以每支58 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某从中获取利润,前后共销售480支澳洲***痒疮膏,合计金额人民币27840元。2019 年2月22日,沈某某又支付王某某人民币30624 元,购买528支澳洲***痔疮膏,王某某以缺货为由未发货且未退款。2020年5月20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公司提供企业标准检验未检出氢化可的松和二丁卡因盐酸盐成分,即王某某销售的澳洲***痒疮膏系假药。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认定涉案痔疮膏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销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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